
春风送暖,法润人心。近日,抚松县人民法院抚松人民法庭走进辖区某村,苏州讨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涉农村土地分割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一场因离婚引发的土地权益之争画上了句号。
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原系夫妻关系,2021年,双方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时双方仅对家庭粮食等财产进行了分割,并未提及土地使用分配。但后来,双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始终争执不下。 2025年,李某得知原属于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由徐某与村集体签订了新一轮承包合同,并领取了全部土地补偿款。李某认为,这些土地是当年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自己作为家庭成员应当享有相应的土地权益。便多次找徐某协商,要求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应收益,但徐某始终以“我们已经离婚了”为由予以拒绝。无奈之下,李某将徐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对部分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并返还土地补偿款份额。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查阅案卷,发现该案虽然标的额不大,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认定问题,与农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若处理不当极易引发新矛盾。考虑当事人居住在偏远乡村,为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法官决定利用当日农户午休时间将法庭“搬”到当事人所在的村委会。
随着法槌敲响,庭审开始。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围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土地补偿款的性质及分割方式等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庭审中,李某情绪激动,认为自己当年作为家庭主要劳动力参与了土地耕种,如今却被“扫地出门”,“既失去了家又没了地”。徐某则坚称,自己系户主,有权处分土地,现双方已离婚,李某无权再主张土地权益。
通过庭审,细心的法官发现双方虽然情绪对立,但毕竟曾经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子女,并非没有调解的基础。
休庭后,法官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法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徐某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户为单位,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该家庭成员,离婚后又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对原家庭承包的土地仍享有相应权益。同时,法官又通过情理角度劝导李某念及多年夫妻情分和子女的感受,适当作出让步。经过法官近两个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情绪都缓和了下来。
“我现在已经再婚了,不知道我现任妻子会不会同意”,“你把电话拨过去,我跟她谈一谈”,看到徐某仍有顾虑,法官决定趁热打铁。
最终,通过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达成一致,徐某将9.94亩家庭承包土地中的一块2.69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划分给李某,由李某自行耕种,并当场支付给李某应享有份额的四年土地补偿款,李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