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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清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持续四年的遗产纠纷,三姐妹握手言和

发布时间:2026-04-28 访问量:4 来源:苏州讨债公司 官网:https://www.hfzhuxin.com/

苏州清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持续四年的遗产纠纷,三姐妹握手言和。张某林是西城街道某社区居民陈某明的上门女婿。老丈人陈某明育有3个女儿,为了养老,便招张某林入赘,与其小女儿陈某成婚,婚后张某林与两位老人共同生活。2022年,陈某明夫妇相继离世,留下7.8万元定期存款,且对其财产处理无任何遗嘱。


老人去世后不久,三姐妹围绕遗产分割产生纠纷。张某林认为自己作为上门女婿,户籍早已迁入当地,本质上与儿子无异。按照当地习俗,既然老人一直随自己生活,遗产理应由他全部继承。然而大女儿对此并不认同,她提出张某林并未尽到照顾父母的责任,老人生前9年时间被接至她家生活,生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和生活费均由她承担;老二虽未在经济上付出,但也参与了照顾老人,因此三姐妹都应享有继承权。


由于遗产纠纷持续时间较长,小女儿与两个姐姐矛盾加剧,言语冲突险些升级为肢体冲突。西城街道排查到这一风险后,社区、司法所等主动介入,迅速组织当事人调解。


以案释法


调解过程中,大家各执一词,看似都有一定道理。此时,西城司法所调解员适时开展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和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老人的法定继承人第一顺位为子女三姐妹,张某林并非法定继承人,不享有继承权。


张某林是不是都没有继承权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张某林的妻子即老人的小女儿健在,法定继承自然应当由其妻作为老人的子女之一与另外二姐妹享有,张某林不符合法定条件无继承权。


达成协议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释法,张某林及三姐妹逐渐理解了法律规定与传统习俗认识上的差异。经过多次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大姐一家为操办老人丧葬事宜支出的1万元,从老人遗产中先行扣除并返还大姐;剩下的6.8万元,根据三姐妹在老人生前所尽的赡养义务,付出多的予以适当多分,两个姐姐考虑到幺妹的实际情况,也做出让步,最终大姐分得1.8万元,二姐分得1.4万元,老幺分得3.6万元,这起持续四年的遗产纠纷得以化解,三姐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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