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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债公司讲述离婚诉讼中,一方提出家务补偿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时间:2024-07-16 14:20:34 点击:14005 来源:讨债公司 官网:https://www.hfzhuxin.com/qzgs/

养儿育女、照顾老人是夫妻之间共同的责任,但有的家庭会选择一人成为“全职妈妈”或“全职爸爸”,这样就不得不放弃工作发展或学习的机会,也就放弃了自己挣钱的机会。离婚时“全职妈妈”或“全职爸爸”提出家务补偿,丈夫或妻子该赔偿吗?法院又会怎么判决呢?


案情简介


男方和女方在工作中相识,一见钟情,恋爱期间感情非常好,两人为了小家庭能过上富裕的生活,共同创业,婚后成立了公司,虽然很辛苦,但在夫妻共同努力下公司经营蒸蒸日上,业务越来越多,两人也更加忙碌。2008年女方怀孕,长子出生,两人的老家都在外地,老人不能帮忙看孩子,为了照顾孩子,不让男方分心,女方在家里做起了全职太太,公司的事由男方全权打理,女方偶尔还能帮丈夫处理点业务。又过了两年,次子出生,女方天天围着孩子转,没有一点空闲,经营上的事再也顾不上了,而公司业务在男方的努力下走上正轨。但二人的交流越来越少,矛盾却越来越多。女方开始怀疑男方有外遇,两人关系越来越僵,最后男方负气搬出去居住,二人分居闹离婚。


这期间两人分别提起过离婚诉讼,但对方均不同意离婚。法官考虑到两人有很好的感情基础,共同生活时间较长,还生育了两个孩子,虽然有矛盾,但可以看出二人其实对对方还是有感情,而且父母离婚对两个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为了尽可能给家庭一个修复的机会,法官前两次没有判决二人离婚。


当时女方心里也清楚,经过这些年的吵闹,二人的感情已经不可能继续维持。虽然辩称不同意离婚,心里对二人的重归于好已经不抱希望,只是觉得这些年自己在家料理家务,照顾孩子,放弃了工作学习的机会,现在年龄也大了,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觉得非常吃亏,提出要求男方支付30万元家务补偿。


法院审理


“家务补偿”是通俗的说法,在法律上确切的说法叫做离婚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家务补偿也就是离婚经济补偿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


这起案件中,随着两个孩子的出生,女方的时间都用来照顾孩子和料理家务,主动放弃了职业生涯。她本来是一个很优秀的职业女性,如果当时继续在职场打拼,继续学习提升,应该会有很好的职业前景,她为了家庭和孩子做出了巨大的牺牲。而男方在多年的商场磨砺中积累了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终将是他受益一生的财富。这种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格局,随着两人婚姻关系的解除,必然会导致两人今后职业前景发展的巨大差距。综合考虑到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的付出,男女双方的从业经验和能力、个人的收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酌定由男方向女方支付离婚经济补偿5万元。


法官说法


尊重家务劳动价值

呵护婚姻关系公平


在2001年之前,我国婚姻法中没有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进行规定。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首次引入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明确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认可,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扩充了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


说到“家务劳动”,并不比在外工作轻松,但是长期以来,这种劳动被忽视,或者说被认为是应该的。《民法典》中“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条款出台,也体现了《民法典》明确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认可与保护。家务劳动也在隐形的创造社会价值,家庭的幸福和谐必须要有人付出。离婚经济补偿是要解决家务劳动分工的不均衡所引发的夫妻发展、付出与回报的失衡问题,法律赋予负担较多家庭劳动的一方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旨在尝试以经济补偿的方式平衡两性在家务劳动分工上的不平衡。不少男同胞会认为:自己在外挣钱养家,妻子在家里不工作,是自己养活了一家人,所以在家里对妻子很不尊重,这种认识是非常错误的,不论是赚钱养家还是料理家务,同样值得尊重。

离婚诉讼中一方提出家务补偿


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首先要注意举证责任的承担,要通过证据证明自己在抚育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确实付出了很多,这种多不是说多一点,而是一种比较悬殊的量。其次,离婚经济补偿应该在离婚时明确提出,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该制度,也不能不要求离婚单独要求经济补偿。离婚之后再提出这项请求,也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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